
一、受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辦發[2007]33號)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二、受理范圍
1、國內單位或個人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申請文件;
2、港、澳、臺居民個人通過國內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申請文件。
三、受理條件
1、 發明專利申請
申請文件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 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提交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 必要時應當有摘要附圖),各一式兩份。
2、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摘要附圖,各一式兩份。
3、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各一式兩份。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1、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 實用新型無附圖) 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缺少簡要說明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3、 各類申請文件沒有打字或印刷;
4、 請求書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5、 應委托代理機構而沒有委托的;
6、 專利申請類別(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五、專利費用減緩的審批
(一)費用減緩的種類
1、申請費(其中印刷費、附加費不予減緩)
2、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3、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4、復審費
5、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的年費)
(二)費用減緩的比例
1、個人請求減緩的最高比例不超過85%;
2、單位請求減緩的最高比例不超過70%;
3、兩個以上的個人( 包括兩人) 或個人
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請求減緩的最高比例不超過70%;
4、發明維持費和復審費的減緩比例, 職務發明為60%、非職務發明為80%。
(三)專利費用減緩的要求
1、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 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3、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4、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并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5、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可以一并請求減緩上述五種費用。提出專利申請之后只能請求減緩除申請費外的尚未到期的費用,但該請求最遲應當在有關費用期限屆滿前二個半月之前提出。
(四)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的情形:
(1)未使用專利局統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
(2)全體申請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蓋章;
(3)未提交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4)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不符合規定;
(5)申請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25000元人民幣;
(6)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注明全體申請人的個人年收入;
(7)申請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
(8)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請求書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
(9)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及專利局第45號局令不予減緩;
(10)所陳述的理由不符合費用減緩條件。
六、以下文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
1、境外申請人直接遞交或通過代理機構遞交的申請文件;
2、PCT申請、分案申請、要求優先權聲明的專利申請文件和中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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