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沖突現象屢有發生,有的企業將他人知名度較高的注冊商標用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并以取得的專利權作為擋箭牌,來對抗他人已經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同樣,有的企業將他人設計新穎、創意獨特并已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用來申請注冊商標,并以此來對抗他人的專利權。下面廣州正穗專利注冊代辦講講“公司注冊商標與社區專利的關聯”
由于現行法律將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核準和確認分別授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導致商標權和專利權的沖突不可避免。許多企業紛紛向行政執法機關咨詢,如何解決糾紛。現依法律規定,結合執法實踐,將商標權和專利權產生沖突的原因及沖突后的法定解決途徑歸納如下:
一、產生沖突的原因從理論上講,商標權和專利權應當是互不交叉的兩個權利領域。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商標是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用來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其主要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裝上,以區別性為其主要功能。商標權保護期為10年,商標權人可以通過商標的續展,將其權利保護延長到無限期。根據《專利法》有關規定,專利權包括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其中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組合做出的帶有裝飾作用并適用于工業產品的新設計。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沒有續展。上述規定表明,商標和專利是商品或產品的不同側面,各自有其展現的軌道,應當在各自領域內平行發展。
通常情況下,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均使用在商品的外包裝上。當表現為平面視圖的外觀設計(包括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沒有商標和專利法律所禁止的內容時,則該外觀設計既可以獲得專利權,也可以被核準進行商標注冊。如果同一個商品中的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分屬于不同權利人時,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就會產生交叉、沖突。
二、沖突的法定解決途徑對已經取得的商標權和專利權,法律上一般都認為權利人是合法擁有。即使存在可以撤銷或者無效的事由,但在被撤銷或者宣告無效之前,這種權利狀態并不受到影響。被侵權人只能通過法定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商標權人認為他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侵犯自己商標權的解決途徑《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如若專利權人將他人已經先行核準的商標文字、圖形用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則顯然是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商標權)。此時,商標權人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商標權:
(1)依據《專利法》第45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之日起,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自己已經在先取得的《商標注冊證》和《商標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規定的法定條件,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利為理由,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專利術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1995年12月7日發布的《關于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沖突的意見》第2條規定:“對于以外觀設計專利權對抗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若該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日期先于該外觀設計申請日期,在該外觀設計專利被撤銷或宣告無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商標法》,及時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處理。”據此規定,商標權利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第39條規定,向外觀設計人所在地或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要求查處外觀設計人的商標侵權行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民事訴訟。
(二)專利權人認為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自己專利權的解決途徑由于商標權和專利權都是通過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的,當事人在取得過程中,應當遵循《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凡是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商標,均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可以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將他人已先行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用來申請商標注冊,則顯然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專利權人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專利權:
(1)專利權人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持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于《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答辨,并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起15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專利權人對已經注冊的商標認為是商標局注冊不當的,在任何時候均可以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將《撤銷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移交商標局辦理。因注冊不當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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