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專利申請后雖然已經成為自己的財產,但是還是有許多限制的,你了解嗎?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專利的合理使用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不用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也不用經過任何機構批準,任何人都可以制造、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專利產品以及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用專利方法銷售的情況。
一、廣州專利申請專利權用盡后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
一、廣州專利申請專利權用盡后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
當專利權人自己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即認為其專利權已經“用盡”,他人再使用通過分銷、轉賣或零售渠道獲得的該產品,都無須征得專利權人的許可。這一原則又稱為“權利用盡原則”,它只適用于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
二、廣州專利申請在先使用
對于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條件的“先使用人”,可以在原生產規模范圍內繼續使用這一技術。先用權可以轉讓,但不能脫離原來的生產實體單獨轉讓。
三、廣州專利申請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的使用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在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我國有關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但這種使用僅限與我國簽有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有互惠條約的國家的運輸工具,并不面向所有國家。需說明的是,在臨時過境運輸工具上載有仿制專利的產品,不在此合理使用范圍之內,應視為侵權。
四、廣州專利申請非生產經營目的利用
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為教育、個人及其他非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視為侵權行為。但這種使用,只能是小范圍的沒有營利性質的使用,不能對專利權人的潛在的市場利益構成威脅,否則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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