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發明專利授權需滿足三性,所謂的三性就是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
一項發明專利即使具有新穎性,但如果與現有技術相比其變化很小,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沒有產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則仍然不應當授予專利權。因為假如這樣的發明專利也能被授予專利權,勢必使得專利太多太濫,從而對公眾應用已知技術產生不適當的限制作用。所以本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除了必須具有新穎性之外,還必須具有創造性。
廣州發明專利申請創造性的概念
創造性的標志有兩個,對發明專利而言,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就實用新型專利而言,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專利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由此可以看出,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不同點之一,就是對發明的創造性要求高于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
“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這里所說的申請日,如果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是指優先權日。
新穎性概念里的關于抵觸申請的對比文件不能用于評價一份發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
“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有實質性特點”,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具有實質性的區別,不是在已有的技術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簡單試驗就能夠自然而然得出的結果,而是必須經過創造性思維活動才能獲得的結果。其中“突出”一詞表明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性特點的要求在程度上有所不同。
“有顯著的進步”、“有進步”,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其技術方案具有良好的效果。其中“顯著”一詞表明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進步的要求在程度上有所不同這里所說的效果具有廣泛的含義,它不僅包括從技術角度來看的效果,也包括從社會意義來看的效果。例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使某項已知技術有了新的用途、對保護生態環境或者保護稀有動物有益等等,都可以認作是一種進步。
另一方面,“有進步”、“有顯著的進步”并不意味著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任何方面與已有的技術相比都有所進步。對于發明創造來說,在一個方面取得進步,有時就不得不在另外一些方面作出犧牲,這是十分常見的事情,要求發明創造在所有方面都有進步或者顯著進步就顯得過于苛刻了。
新穎性判斷的是發明專利是否與單獨一份現有技術相同,因此其判斷是較為客觀的。針對特定的發明、實用新型和特定的現有技術,無論誰來判斷,其結論一般說來都會基本上一致。
創造性的判斷則不同。廣州發明專利申請公司提醒是否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以及是否“突出”和“顯著”,有一個程度的問題,不同水平的人來判斷,其結論會有所不同。為了使創造性的判斷有一個盡可能統一的標準,不致于因人而異,有必要建立一個統一的“參照系”,這就是所謂“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概念。按照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概念,所謂“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人,他知道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具有該領域中普通技術人員所具有的一般知識和能力。引進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統,一創造性的判斷標準,盡量避免受具體判斷人員主觀因素的影響。
要符合創造性的要求,必須同時滿足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這兩方面的要求。對于發明專利來說,所述的“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還必須分別是“突出”的和“顯著”的。這種“和”的邏輯關系帶來的一個問題是:對于這兩方面的要求,是否需要分別獨立地進行判斷,只有當分別到達一定的要求時,才能得出具備創造性的結論。關于創造性的標準,許多國家采用的是“非顯而易見性”一詞。例如,歐洲專利公約規定,如果一項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則該發明具備創造性。這些國家在判斷是否顯而易見時,既可以考慮技術方案本身是否存在足夠大的區別,也可以考慮該技術方案是否產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兩者都是表明申請專利的發明非顯而易見的重要因素。針對一項具體的發明來說,兩個方面中可能有某一方面更為突出,因而對確認創造性起較大的影響。
例如,一種人工合成的新藥,其化學結構與已知物質的化學結構之間的區別可能是細小的,單從技術方案本身來看,該區別或許不夠“突出”,但如果該種藥品治療某種疾病的效果十分顯著,是人們所未曾預料到的,則仍然認為符合創造性的標準,應當提供專利保護。由此可見,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創造性判斷方式是將“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這兩個方面的條件綜合起來予以考慮的,此“長”可以彼“消”,沒有分別規定兩者應該達到的標準。這種方式比較合理,符合建立專利制度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