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轉讓與專利許可使都是自己專利讓其他人使用,那么專利權轉讓與專利許可使用有哪些區別呢?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那么專利權轉讓與專利許可使用的區別是什么?下面廣州專利申請公司為您詳解介紹一下。
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整個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方。
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整個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方。
專利許可使用:是許可方(即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使用權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
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均需通過簽訂書面的方式予以認定。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專利許可使用又稱專利實施許可,通常以書面合同形式出現,這種合同被稱作專利許可證、專利許可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以專利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以轉讓專利實施權為內容,在時間上受到專利權期限的限制,在范圍上受到專利權地域性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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